本書就知識產權警告問題進行系統研究,旨在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的體系化建議,以達到彰顯侵權警告化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工具價值與遏制惡意發(fā)送侵權警告現象的雙重目的。讀者對象主要包括知識產權研究人員和實務界人士。
知識產權侵權警告問題,在英美法系國家對應的概念為知識產權訴訟威脅。與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一樣,惡意發(fā)送知識產權侵權警告也是一種濫用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價值遭受挑戰(zhàn)的具體表現。雖然真正進入訴訟階段的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糾紛并不多(主要是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訴訟和商業(yè)詆毀不正當競爭訴訟兩種形式),但是,作者通過對企業(yè)的調查發(fā)現,現實中惡意發(fā)送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現象比較普遍。這種行為不僅侵犯被警告人與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妨礙創(chuàng)新,
危害交易安全,由此引發(fā)的訴訟占用寶貴的司法資源。
目前,我國在立法上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措施的不足會催生兩個后果:一是無法充分發(fā)揮侵權警告作為一種自力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工具價值,二是無法有效遏制惡意發(fā)送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現象的發(fā)生。第一個后果意味著侵權警告作為一種自力糾紛解決機制無法替人民法院分擔壓力,與我國目前提倡的建設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工作目標背道而馳;第二個后果是進一步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急速上升,人案矛盾日益加劇,疑難案件增多,研究如何通過立法更好地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問題刻不容緩。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在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訴訟威脅方面已有近一個半世紀的實踐積累,這些國家經過實踐檢驗的立法經驗可以為我國提供立法借鑒,其面臨的問題和走過的彎路對我國也具有直接的警示意義。因此,有必要在認清我國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法律現狀的基礎上,借鑒域外代表性國家關于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訴訟威脅的經驗,盡快構建我國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立法生態(tài)體系。
本書共有5章:第1章闡明了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概念、優(yōu)勢和風險,指出了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第2章評估了我國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法律與司法實踐現狀,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警告應聚焦的關鍵問題和應處理好的幾層關系;第3章從歷史視角和對比視角,詳細剖析了域外三個梯隊代表國家規(guī)制知識產權訴訟威脅的立法經驗和教訓,包括立法進路和具體規(guī)制措施;第4章在第3章所總結的域外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基本原則,并以這些
基本原則為指導,確立了我國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進路及程序性、實體性措施;第5章為結論。
附錄1為我國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法律建議稿。同時,為方便其他有興趣的研究人員就本書相關內容開展進一步的研究工作,附錄2提供了國際公約與國外立法中的知識產權訴訟威脅條款的中英文對照文本。
本書系教*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惡意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規(guī)制的最簡方案研究(項目編號:18XJA820002)的研究成果,課題組成員包括權彥敏、李曉鳴、陳衛(wèi)國、湯玲、蔡琳、尚柏延和王淵。感謝各位課題組成員在項目申報和研究過程中貢獻的智慧、時間,尤其是感謝湯玲參與了部分外國立法文本的整理和翻譯工作。同時,感謝西安外國語大學高級翻譯學院的劉天華、王亞楠、武靜雯和李欣欣等同學所做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因課題研究時間緊張和作者學識、視野的局限性,本書難免存在不足,敬請各位讀者諒解。
張小號,西安外國語大學高級翻譯學院副教授,碩土研究生導師,律師;獲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美國印第安納大學麥肯尼法學院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翻譯、知識產權法。
第1章 緒 論
1.1 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與侵權警告
1.2 以侵權警告應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優(yōu)勢與風險
1.2.1 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優(yōu)勢
1.2.2 惡意侵權警告的破壞性
1.3 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1.4 小 結
第2章 我國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法律、司法實踐現狀與關鍵問題
2.1 我國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法律與司法實踐現狀
2.1.1 立法
2.1.2 司法解釋與指導意見
2.1.3 司法實踐
2.2 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應聚焦的關鍵問題
2.2.1 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進路
2.2.2 實體性問題
2.2.3 程序性問題
2.3 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應處理好的幾層關系
2.3.1 警告方與被警告人、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
2.3.2 被警告人與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
2.3.3 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專業(yè)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系
2.3.4 知識產權審判機關與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
2.4 小 結
第3章 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域外經驗
3.1 《巴黎公約》反不正當競爭條款
3.2 域外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概覽
3.3 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之第一梯隊
3.3.1 澳大利亞
3.3.2 英國
3.4 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之第二梯隊
3.4.1 愛爾蘭
3.4.2 新西蘭
3.5 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之第三梯隊
3.5.1 馬來西亞
3.5.2 加拿大
3.5.3 德國
3.6 域外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的發(fā)展趨勢及存在的問題
3.6.1 域外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的發(fā)展趨勢
3.6.2 域外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存在的問題
3.7 小 結
第4章 我國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最簡方案
4.1 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立法的指導原則·
4.1.1 利益平衡原則
4.1.2 最簡方案原則
4.1.3 區(qū)分對待智力成果原則
4.1.4 補償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4.1.5 區(qū)分首要實施者與從屬實施者原則
4.1.6 行政程序先行原則
4.2 我國立法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的進路
4.3 程序性內容
4.3.1 將侵權警告設定為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前置程序
4.3.2 明確被警告人與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提起侵權訴訟維權
4.4 實體性內容·
4.4.1 侵權警告正當性的邊界
4.4.2 當然惡意的侵權警告
4.4.3 警告方的安全港保護
4.4.4 專業(yè)服務提供者免責
4.4.5 惡意警告的救濟方式
4.5 小 結·
第5章 結論與展望
附 錄
附錄 1 我國規(guī)制知識產權侵權警告法律建議稿
附錄 2 國際公約與國外立法中的訴訟威脅條款(中英文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