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閑置宅基地有效利用研究——現(xiàn)實困境與路徑選擇
定 價:98 元
- 作者:周靜
- 出版時間:2025/11/1
- ISBN:9787522858357
- 出 版 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F321.1
- 頁碼:216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16開
本書立足中國式現(xiàn)代化進程,聚焦普通農村閑置宅基地(含地上房屋)的有效利用這一核心議題,系統(tǒng)梳理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演進與實踐探索。創(chuàng)新性地構建了多維度評價體系,以科學衡量“何為有效”,并深入探討了多主體協(xié)同參與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動力機制與利益訴求;趯θ珖刂贫雀母镌圏c豐富實踐的總結提煉,厘清了有效利用的理論邏輯,構建了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識別因地制宜的動力機制,最終提出平衡各方利益、規(guī)避潛在風險、符合中國國情的實現(xiàn)路徑與政策建議。旨在為深化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壯大集體經濟、切實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指南,服務于全面推進鄉(xiāng)村振興的國家戰(zhàn)略。
周靜:湖南省社會科學院(湖南省人民政府發(fā)展研究中心)農村發(fā)展研究所(湖南省人才資源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fā)展研究所博士后,湖南省直青聯(lián)第五屆委員、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農業(yè)經濟理論與政策研究,近6年來,先后主持完成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1項、省部級課題4項;以第一作者發(fā)表學術論文21篇,其中CSSCI來源期刊16篇,中央“三報一刊”1篇;2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農業(yè)經濟研究》全文轉載;獨立出版專著2部,合著7部;5篇決策咨詢報告被國辦采納,2篇報告被農業(yè)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采納,1篇獲國務院領導肯定性批示,1篇報告獲農業(yè)農村部部長批示,2篇報告獲省委書記肯定性批示。
第一章 導論/001 第一節(jié) 中國宅基地制度變遷的歷史演進及展望/003 第二節(jié) 農村宅基地制度的管理現(xiàn)狀及特征/018 第三節(jié) 理論意義與實踐價值/021 第四節(jié) 主要內容和研究方法/022 第五節(jié) 主要貢獻與創(chuàng)新/024 第二章 我國農村宅基地閑置的相關理論與研究進展/028 第一節(jié) 宅基地閑置的界定及類型/028 第二節(jié) 宅基地閑置的現(xiàn)狀及成因/034 第三節(jié) 閑置宅基地轉型的現(xiàn)實需求與轉型方向/038 第四節(jié) 本章小結/044 第三章 多主體參與農村閑置宅基地有效利用的動力機制/047 第一節(jié) 多主體參與閑置宅基地有效利用的理論基礎/048 第二節(jié) 多元主體的利益訴求:以宅基地退出為例/052 第三節(jié) 閑置宅基地利用的動力機制/057 第四節(jié) 本章小結/062 第四章 農村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的意愿及現(xiàn)實困境/066 第一節(jié) 宅基地閑置狀況及農民的盤活意愿/068 第二節(jié) 多主體視角下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的障礙/073 第三節(jié) 破解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障礙的建議/076 第五章 村級治理能力對閑置宅基地有效利用的影響機制/081 第一節(jié) 村級治理能力與宅基地有效利用的理論分析/082 第二節(jié) 變量、數據與模型選擇/085 第三節(jié) 村級治理能力對宅基地有效利用的影響分析/091 第四節(jié) 提升宅基地有效利用率的對策建議/098 第六章 產權創(chuàng)新對農村閑置宅基地有效利用的影響機制/100 第一節(jié) 產權創(chuàng)新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框架/101 第二節(jié) 產權結構對主體行為的塑造/111 第三節(jié) 產權創(chuàng)新的區(qū)域適配性/118 第四節(jié) 本章小結/123 第七章 農村閑置宅基地有效利用的典型經驗/125 第一節(jié) 江西省鷹潭市余江區(qū):村民自治/126 第二節(jié) 貴州省遵義市湄潭縣:使用權激活/131 第三節(jié) 四川省瀘州市瀘縣:活化使用權/133 第四節(jié) 湖南省鳳凰縣:資產資本化/136 第五節(jié) 閑置宅基地有效利用的基層實踐/138 第八章 農村閑置宅基地有效利用的機制及路徑選擇/145 第一節(jié) 鄉(xiāng)村功能定位與土地利用效率的協(xié)同機制/146 第二節(jié) 集體成員權保障與收益分配機制的創(chuàng)新設計/150 第三節(jié) “治理有效”與“分配合理”的有效利用的路徑選擇/155 第四節(jié) 本章小結/158 參考文獻/160 附錄/173 后記/210